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程

导 语:根据粤府〔2003〕81号穗人发〔2004〕51号文件,个人持本人学历、学位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、有效身份证明、婚姻状况公证书、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等申办材料,即可申请办理广东省居住证。

目 录

办理条件

申领《居住证》时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:
    (一)本人的学历、学位证书,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;
    (二)有效的身份证明;
    (三)在本省的住所证明;
    (四)婚姻状况公证书;
    (五)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。
   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,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; 
    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,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。
   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,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。
    已经持有《外国专家证》或者《港、澳、台专家证》的人员,免交上述(一)至(四)项材料,凭《外国专家证》或者《港、澳、台专家证》和第(五)项材料申领《居住证》。

办理程序

    申报人向办理人员递交相关材料,办理人员当场审核《申请表》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。对材料齐全的,当场登记受理《申请表》、婚姻状况公证书、健康证明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,退回相关材料原件,并发给《〈广东省居住证〉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;

    对材料不齐全的,不予受理,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,并发给不予受理凭据,写明理由,并在收到《申请表》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完成审核认定工作,并在《申请表》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,发还给申请人《申请表》2份,收回《受理凭据》。留下1份《申请表》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。申领人凭签注的《申请表》,到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办理领取《居住证》的相关手续。

办事依据

粤府〔2003〕81号
穗人发〔2004〕51号

收费标准

不收费

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

    凡申报材料齐全、真实并符合申请条件,即到即受理并从收到《申请表》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完成审核认定工作,并在《申请表》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,发还给申请人《申请表》2份,收回《受理凭据》。

其它事项

办事需提交材料:见办理条件

申请书(表格)名称(附示范文本):见办理条件

联系电话:020-83126024  020-83126024

办公地址: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(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东座3楼)

受理窗口: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(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东座3楼)

办事网址www.gzpi.gov.cn

投诉电话:020-83126022

投诉处理期限:通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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